一、制定目的
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,减少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,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。
二、制定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》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》等规定。
三、重要内容解读
(一)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。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、玉米、油菜、大豆、甘蔗、烟草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。
(二)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
欧洲杯下注平台_NBA赌注app-【下载官网】:行政区面积1806平方公里,包含14个乡镇,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55.50%。
1、禁烧区范围。
(1)县城建成区全部区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;
(2)G55高速、G76高速,共计2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;
(3)G537?国道、S324省道、S322省道、S216省道、S231省道、S219省道、S571省道,共计7条国(省)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。
(4)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、云冰山景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耕地。
2、限烧区范围。未列入禁烧区以外的其他耕地范围属于限烧区。
(三)禁烧区管控要求
1、禁烧区
(1)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、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,任何时间、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,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。参照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》,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,经县农业农村局、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认定,可以露天焚烧。
(2)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,标明“秸秆禁烧区”字样。
2、限烧区
秸秆限烧区内,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村(组)为单位开展分区域、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,并加强指导、巡查和管控,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。
(1)出现小风(小于2级)、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;
(2)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(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)或预测将出现以细颗粒物(PM2.5)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;
(3)限烧区内18:00至次日9:00的夜间时段;
(4)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;
(5)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。
(四)违反本通告规定,在禁烧区或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,根据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》第九条,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处五百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五)通告实施日期、执行中如遇国家、省相关政策调整,从其规定。